罪犯韩孝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7号

罪犯韩孝乾,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8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孝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1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韩孝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韩孝乾、关博文在网.聊天时见到网友杨某某,双方相约见面后,以到旅店取衣服为名将杨某某(1995年1月26日出生,幼女)骗至延吉市朝南街光明小区“红蜻蜓”旅店206房间内,被告人韩孝乾采取持刀、语言威胁,被告人关博文协助其按住被害人杨某某胳膊等手段,被告人韩孝乾将杨某某强奸。2008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韩孝乾、马登辉、—杨立文在上网聊天时遇到被害人韩某某(1995年7月24日,幼女),相约见面后,在延吉市新兴街中关村东侧“欣泉”旅店05号房间内,采取持刀威胁、扒衣服语言威胁等手段,被告人韩孝乾、马登辉强行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性关系。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4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孝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孝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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