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3号
罪犯高东禹,男,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长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东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高东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2月25日18时许,在榆树市城郊街万圣奇网吧内看见被害人赵爽也在网吧,无故向赵爽所要人民币200元钱未果,后被告人高东禹翻看被害人赵爽的手机电话簿,对被害人赵爽的手机电话簿存入了被告人高东禹等人的电话话码而产生不满,于是被告人高东禹用赵爽的手机打赵爽,并让赵爽随其出去。在该网吧门前,被告人高东禹揪住赵爽头发用脚踢踹赵爽,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扎赵爽胸部一刀,赵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爽系左胸部外伤,心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东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东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