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6号
罪犯张继平,男,1993年9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伊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40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继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张继平于2008年11月16日15时许,在伊通县第一中家属楼下的“天意鲜花庆典”店北侧街道上,因琐事同被害人王大伟(别名王哲学)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继平用水果刀照王大伟的左胸部刺一刀,致其心包破裂,主动脉破裂,肺损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张继平于同年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5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