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2号
罪犯孙雷,男,1995年6月1日生,回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公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103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7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孙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对民事赔偿情况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雷因为张磊伙同他人将他和于嘉成殴打,遂伙同杨乘权(已判刑)、贾云明(现在逃)等人,在范家屯镇商贸大厦楼下遇见张磊、辛洪超等人后,在被告人孙雷的指认下,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孙雷伙同贾云明、杨乘权等人追致范家屯镇星辰网吧,在网吧的二楼杨乘权用卡簧刀将张磊扎死。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外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雷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