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57号
罪犯金祖友,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祖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吉刑经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9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金祖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金祖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有违纪,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金祖友于2006年10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虚假验资报告注册成立了磐石市旭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3月周桂炳、郑先满入股,同年10月二人退出公司后,李竹青、张建春加入该公司。为拓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金祖友又于2007年11月同王茂坚、李勺剑在云南省昆明市购买了昆明市佳鑫源科贸有限公司、云南昱瑞贸易有限公司,后三人又同李克先购买了昆明志恒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1月,金祖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59份,涉税总额人民币7182463.37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65.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祖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减刑间隔期内有违纪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祖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