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1号

罪犯苏跃,男,1995年3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19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苏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苏跃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对民事赔偿情况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帅曾与女青年肖采莹相处,分手后肖采莹又与王鹏相处。因被告人刘帅仍与肖采莹保持联系,引起王鹏的不满。2012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帅与王鹏相约于当日下午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的“超凡”游戏厅面谈后,又找来被告人苏跃、刘岩及王旭(绰号:毛子)、张金明(均在逃)等人到该游戏厅侯。王鹏与朋友赵文翰、徐博文于19时许到达该游戏厅门前。王鹏先与被告人刘帅单独交谈。其间,被告人苏跃发现后上前参与,并与王鹏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苏跃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砍王鹏胸部一刀。被告人刘帅、王旭见状上前拳打脚踢王鹏胸部。王鹏被殴打后与赵文翰、徐博文往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方向逃跑。当王鹏逃至“绿森林”网吧门前时,被随后追来的被告人刘帅用拳头打倒在地并用脚踢王鹏的身体及头部,随后赶来的被告人苏越、刘岩、张金明上前用刀砍、砸王鹏头部,将王鹏打伤。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焊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6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苏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跃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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