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伟圆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1号

罪犯于伟圆,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伟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于伟圆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4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涛、于伟圆、马华三人密谋后携带刀具窜至我市三乡1镇白石村华顺鞋厂新建厂区宿舍楼,一闯入被害人龙某均、朱某娟夫妇居住的202房间,持刀威胁并1将被害人龙某均、朱某娟捆绑后,向二人索要钱财,对被害人龙某均实施殴打经鉴定,龙某均的伤情属轻微伤,三被告人在该房间内抢走被害人人民币1457.60元、港币60元折合人民币50.48元,美元9元折折合人民币58.9元,、澳币l0元折合人民币8.18元、外汇兑换券15.5元、步步高手机、三星F258型手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230元和180元)。得手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同年4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于涛、于伟圆。破案后,赃款,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7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6.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于伟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犯严重暴力犯罪,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伟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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