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56号
罪犯郑宏伟,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3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郑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郑宏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病残犯稿证分和单项奖未按照规定折算,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亚娟因怀疑其卖淫受到行政处罚系李荣奎玉他人举报所致,为实施报复,遂与郑宏伟多次举报李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未果。2005年11月13日1时许,郑宏伟、张亚娟分别携带折叠刀、改锥尾随李荣奎至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20号院李的租住处,当郑宏伟尾随李荣奎进入院中时被李发现双方发生争执,郑宏伟即用折叠刀向李的右下腹、左大腿各猛刺一刀,此时在院外守候的张亚娟冲入院中,用改锥向李的面部、臂部猛刺数下,致其死亡。案发后,该犯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8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