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雨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8号

罪犯夏雨来,男,1990年8月18日生,蒙古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雨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0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夏雨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11月份,伙同被告人赵强、冯国利、孙洪亮在一起预谋实施抢劫,并于2006年11月11日购买了刀具和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晚窜至新庙镇黄宝丰家进行踩点,预谋先抢台出租车后对黄家进行抢劫。后四人又窜至松原市寻找抢劫出租车的目标。当晚,孙洪亮因家中有事而回家。11月12日晚5时许,被告人赵强、夏雨来、冯国利在松原火车站前租乘包向阳驾驶的奇瑞牌吉J-28275号出租车来到长山镇骏马塔附近时,三人用刀将包向阳杀死后将出租车及现金40元抢走。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0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5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雨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服刑期间有违纪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雨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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