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赫荣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5号

罪犯赫荣强,男,1990年10月21日生,满族,吉林省辽源市人,普通高中肄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辽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赫荣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37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赫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赫荣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对民事赔偿情况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4日二十时许,:,被告人赫荣强同其朋友胡北帅在银座地下游戏厅玩游戏,胡北帅同玩游戏的徐庆锴发生口角后,胡北帅、赫荣强从游戏厅出来回家,当行至雷锋储蓄所前面马路上,正遇见坐上路小客车时,徐庆锴、刘鑫从后面追上,刘鑫用砖头将胡北帅打倒在地,然后刘、徐二人逃跑至大什街北侧大拇指蛋糕店门前甬路上时,被赫荣强持卡簧刀追上,赫荣强与刘鑫厮打在一起,赫荣强用卡簧刀刺刘鑫三刀鑫三刀,致刘鑫肺破裂、心脏破裂、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1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1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赫荣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二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赫荣强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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