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冠日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9号

罪犯吴冠日,男,1994年11月12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汪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冠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吴冠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吴冠日在汪清县百草沟镇“天宇”网吧,被害人无故揪其衣领挑事,遂从网吧斜对面“席悦”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并在超市门前用刀捅伤董海洋的左胸部和左腹部,造成董海洋因胸腹部锐器伤肺及小肠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犯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焊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吴冠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冠日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