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安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52号

罪犯谢安岩,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农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安岩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0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谢安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谢安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犯两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建议留两个月出监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谢安岩于2005年11月12日15时许,在本屯付某某(无性防卫能力)家,将付强奸。被告人谢安岩在强奸付某某时,被付的儿子周文举发现,谢安岩遂用菜刀照周文举头部猛砍数刀,并将付某某砍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周文举之伤为轻伤,九级残,付某某之伤为轻微伤。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黑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谢安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安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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