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6号

罪犯严聪,男,1995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白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聪犯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严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岳南、李文泽与被害人李岩因琐事发生口角,李岩回房后,岳南、李文泽又去李岩房间砸门挑衅,李岩等人未开门,后又更换了房间,但徐涛将已更换房间的李岩找到并带出,李文泽手持卡簧刀扎李岩数刀,李岩倒在楼梯处后岳商又将李岩头往楼梯上磕,徐涛、陈岩磊、严聪、高超均拳打脚踢李岩,高超拳打脚踢潘小波,严聪持刀将张晓波扎伤,李岩当场死亡,潘小波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岩磊、严聪于2010年夏季的一天晚上,在通榆县“金豆豆”歌厅合谋,将该歌厅的陪唱女孟某某强行带至通榆县开通镇“王中王”旅店内,二被告人将孟某某强奸。被告人曲大龙、王天龙(已判刑)、严聪于2010年10月3日11时许合谋要抢点钱,在通榆县繁华购物中心门口将通榆县实验高中学生林康、张瑞杰叫住,严聪还露出随身带的刀让林康、张瑞杰看并在超市内跟着二人,后曲大龙、王天龙将林康、张瑞杰胁迫到通榆县五大班子楼区的楼道内,曲大龙分别抢走林康的现金214元、张瑞杰的现金840元,赃款被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外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严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暴力犯罪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