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51号

罪犯胡兵,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9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胡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姜雨竹在舒兰市南城街零点风暴网吧遇上曾经将其殴打过的被害人陈玉言,便产生报复之念,后纠集被告人胡兵、许海楠及于海洋(在逃),将正在上网的陈玉言带至网吧外的胡同内,姜雨竹打陈玉言胸部一拳后,胡兵用随身携带的刀连刺陈玉言臀部、左大腿、左胸部各一刀,许海楠持拖布,于海洋持砖头对陈玉言进行殴打,后四人逃离观场。被害人陈玉言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家属放弃对该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绕线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胡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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