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881号

罪犯关鹏,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55893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关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关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0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关鹏于2000年11月18日20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天地人歌厅,被害人王平宇使用假币被发现,王平宇拒绝更换并谩骂歌厅经理,在歌厅内打麻将的关鹏等人与被害人王平宇发生争执厮打,用搞把击打王平宇头部,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裁断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5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关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过前科劣迹,检察机关认为其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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