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8号
罪犯李海宽,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5日作出(1998)通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宽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海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海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保外就医期间脱逃,建议留两个月出监教育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朱长宏、李海宽预谋抢劫梅河口市吉乐乡卧龙村张庆林家小卖店,二人准备了菜刀、警匕、刀锯等作案工具。当晚十时许,被告人李海宽以买药为名叫开张庆林家小卖店以探虚实,被告人买完药离去,后见时机已到,朱长宏谎称有东西忘在小卖店而将门敲开。二人闯入室内后,朱长宏手持警匕逼张庆林让其交钱并刺中张腹部一刀,张说钱在屋里,李海宽进入里屋从张妻吴淑贞处抢走人民币四百五十元,此时,朱长宏用警匕照张庆林的头部、颈部、腹部以及胸部连刺二十余刀,将其杀死。二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庆林为多发性刺创伤,大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锥眼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保外就医期间脱逃,犯暴力数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