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5号
罪犯赵华,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赵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杰、赵新伟、赵鹏、代景华、代成林、赵毡老信等人(另案处理)共谋后,由代成林驾车,连续三个晚上去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广明高速老菜村跨线桥路段,将此处正在使用的三条ZR-YJV22-3X300平方毫米型铜芯电力电缆(共价值人民币351090元)剪断盗走。2011年7月期间某晚,被告人刘杰、赵新伟、赵鹏、代景华、赵华等人共谋后,由赵华驾车,去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新田村附近,将此处正在使用的两条ZR-YJV22-3X300平方毫米型铜芯电力电缆(共价值人民币73030元)剪断盗走。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粘网布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6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不履行财产刑,月消费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