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长柱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42号

罪犯刘长柱,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柱犯放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长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长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长柱与王丽娜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分手,遂对王丽娜产生不满。2013年9月15日20时许,刘长柱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矿泉水瓶汽油,来到靖宇县靖宇镇居民王丽娜家,将汽油倒在王丽娜家房屋西侧后窗户下方,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燃烧时,在该房屋居住的王丽娜及其父亲王可心、其母亲连凤香发现房屋起火后迅速进行扑救,火势被扑灭后,该房屋的窗框被烧焦,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2013年8月16日上午,刘长柱窜入靖宇县靖宇镇居民王丽娜家,将王丽娜家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卖到吉林市龙新电脑维修部,卖得赃款5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6.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该罪犯45岁,其妹妹刘玉艳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吉林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长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长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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