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0号
罪犯李响,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响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0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响、刘斌、张磊、许振岭、刘海建等人事先商量好“找个丫头玩玩”,于2009年4月11日2时许,在本市南关区大经路附近遇到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曾繁超,强行将其拉入所乘车内,后六被告人将被害人王某带到本市南关区全安广场附近的归客来旅店202房间,将被害人王某轮奸。4月12日11时许,李响回到旅店,被告人曾繁超、李响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头发剪下,将抢头发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所抢赃物已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