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2号

罪犯张良,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14B凌晨2时许,该犯驾驶摩托车窜至中山市南区白石南路路段,持刀抢走被害人梁连娇的手提包1个、三星牌S5838型手机5部(共价值人民币1030元)、中山通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钥匙1串及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2012年9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良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南华街4号,拦截并用力摇晃被害人徐常娥的自行车,致使徐常娥右大腿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未达轻伤)后被迫下车,抢得徐常娥的三星牌SGH-C288型黑色国产手机l部后逃离现场。2012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良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安山大街东十四巷4号,用手勒住被害人陈梦怡的脖子,抢得陈梦怡的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1张、手提包1个、银行卡1张及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4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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