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29号
罪犯张玉华,女,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松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玉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2年10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警告被行政处罚。原判认定,2009年,被告人张玉华因对松原市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其房屋的赔偿情况及松原市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赔偿情况不满,经松原市政府多次与之协商后,仍多次进京、进省上访。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月21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人流、车流密集的时段,被告人张玉华共10次携带酒精及打火机,乘坐自已的电动轮椅,沿北京市106路公交线路窜至北京天安门广场欲实施自焚,均在天安门广场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3年1月22日及同年1月24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人流、车流密集的时段,被告人张玉华2次携带酒精及打火机,乘坐自己的电动轮椅窜至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公交站附近,将携带的酒精泼洒在其身上欲点燃打火机实施自焚,被执勤巡警当场制止。2013年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玉华携带一瓶420ml汽油及打火机,乘坐自己的电动轮椅由北京火车站窜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在金水桥东侧红墙公交站附近的机动车道上,欲将携带的汽油泼洒在其身上实施自焚,被值勤巡警当场制止。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张玉华欲乘松原至北京的火车前往北京市进行上访,并扬言要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自焚,执勤民警见状将其拦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干零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1分。有分离转换障碍(癔症性瘫痪)。该罪犯52岁,其弟弟张建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主观恶性深,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华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