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安其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30号

罪犯周安其,女,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船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安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周安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安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安其于2010年6年10日15时许,接到好友戢莹莹的电话,称其在本市中心医院与同学申辉发生矛盾,让周安其过去一趟,周安其遂乘出租车到市中心医院门前,见到戢莹莹及与之发生矛盾的申辉等人,同时看到申辉的男朋友王立生及自己的男朋友刘正也在那里,遂到市中心医院附近红苹果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又回到中心医院主楼门前,因与戢莹莹发生矛盾的人已经离开,见到自己的男朋友刘正在中心医院门前的台阶上蹲着,认为刘正与离开的人是好朋友,为发泄气愤,便手持水果刀照着刘正胸部刺了一刀。之后周安其与朋友戢莹莹等人乘出租车回到吉林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时被警察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正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周安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0.9分。该罪犯22岁,其父亲周卫东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安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安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