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3号

罪犯李霞,女,1960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农安县青山口乡供销社于2002年小城镇规划中盖十九间二层门市房,除去开发商顶账后剩余五间二层门市房归供销社集体所有,被告人李霞于2006年8月1日强占其中两个门的门市楼房并租给王振强商用,每年收取租金归自己所有。其为了长期占有该门市房,以六条理由为借口先后多次到农安县供销联社、农安县信访局、农安县纪检委、农安县法院、长春市信访局、长春市纪检委、吉林省信访局、吉林省纪检委、国家信访局、中纪委进行上访,提出向供销社索要现金共计100余万元为条件,达到以其强占楼房顶账的目的。为此,被告人李霞使用上访、闹访、缠访的方法多年强行占用公共财物。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编手链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8.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主观恶性深,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宜顶格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