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淑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2号

罪犯李淑梅,女,1943年8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蛟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淑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淑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淑梅伙同李学花、丁玉彬、王秀连(均另案处理)分别携带“法轮功”宣传资料来到蛟河市客运站附近,乘坐李淑梅联系好的王振海驾驶的出租车,先后到白石山镇后柳村林下屯、新村屯、村地屯等地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传播的“法轮功”宣传单473份(其中共产党才是最大的邪教82份、台湾历年大型练功剪影280份、忠告世人73份、拒绝共产邪教3份、紧急通知13份、对协警便衣的良言劝告9份、“福”护身符10个、“法轮大法好”护身符3个);“法轮功”书刊107册(其中《天地苍生》22册、《祝你平安》35册、《拒签承诺卡》18册、《天赐洪福》12册、《真相》10册、《正见》7册、《清流》2册、《你身边的奇迹(2012年台历)》1册);2011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VCD光盘27张等。经民警走访后柳村林下屯、新村屯、村地屯查明,当晚李淑梅、李学花、丁玉彬、王秀连共传播了“法轮功”宣传单54份(其中共产党才是最大的邪教30份、忠告世人22份、紧急通知2份);“法轮功”书刊12册(其中《天地苍生》1册、《拒签承诺卡》8册、《清流》1册、《你身边的奇迹(2012年台历)》1册、《祝你平安》1册);2011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VCD光盘12张等。经鉴定,查获的以上物品均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转化学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1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淑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淑梅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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