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春仙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33号

罪犯徐春仙,女,1953年2月6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延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春仙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吉刑经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春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春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顺姬担任图们市港鑫工贸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以内销保税冻狭鳕鱼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徐春仙预先收取货款后,以港鑫工贸公司的名义骗取了B15059150024号、B15059150026号、C15050150011号、C15051150010号、C15050150013号加工贸易电子手册,从大连口岸进口冻狭鳕鱼1021.748吨后擅自销售给马贞玉、金福顺、卢顺爱、李树锦、牟金兵、崔顺玉、崔龙浩、李金胜等人。经图门海关核定,该冻狭鳕鱼偷逃税款共计2250087.07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勾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1分。该罪犯63岁,属于老年,其外甥李文春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道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春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春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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