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春杰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32号

罪犯关春杰,女,1974年5月11日生,满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春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 2011)辽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9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关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关春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关春杰因与丈夫潘德亮经常发生口角,遂产生杀人之念。2009年7月10日17时许,关春杰将家中所藏的“老鼠药”放入盛给潘德亮的米饭内。潘德亮发现米饭有药味,变将米饭倒入院内狗食盆内,当晚其家两条家犬相继死亡。经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狗胃中检出氟乙酰胺成分。案发后,关春杰外逃,后被抓获归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80.2分。该罪犯41岁,其母亲王桂芝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关春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春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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