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春兰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336号

罪犯葛春兰,女,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春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吉刑经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1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葛春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葛春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金炯禹伙同被告人葛春兰、田伟民、赵雪梅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北京翰林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沈阳分公司没有组织劳务输出、出国留学、文化交流、商务考察等外派人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赴韩国劳务人员之后,对大部分人员进行出国前韩国语培训。其中将张奇明等出国培训人员假冒为吉林省延边春兰旅行社有限公司、吉林省延吉市欧典装饰有限公司、吉林省可信馨丝露美容院等单位职员,为培训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制作假邀请函、假毕业证,私刻公章,以文化交流、商务考察、留学、刷漆、护肤美容短期研修等形式向韩国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申请入境签证。在骗取签证后,金炯禹指使赵雪梅、葛春兰多次带领张奇明、孙承彦等多名出国培训人员非法出境至韩国,指使11人到韩国非法出境务工。金炯禹参与组织287人越境;葛春兰参与组织268人,自己招收150人越境。共收取各种费用509.460万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37.28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缝荷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7.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8.31元。该罪犯63岁,属于老年,其儿子王欣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系主犯,主观恶性深,且组织多人偷越国境,社会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春兰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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