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9号
罪犯高英,女,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英与被告人辛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2000年7月15日19时许,高英因怀疑丈夫张富全的哥哥、弟弟监视自己,要抓其与辛友在一起见面的事,遂与张富全在家中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至大门外西侧时,辛友闻声赶到,后高英抱住张富全的腿,辛友用一把带杆的锓刀扎张富全胸部一刀,致张当场死亡,辛友、高英逃离现场。2011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将二被告人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8.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