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2号
罪犯石晓君,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长汽开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晓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石晓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石晓君以谎称能办理一汽大众公司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沈兴龙、张森鑫、曹延霞、田宝国、董致利、林叶共计人民币60.385万元;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石晓君以能给一年以上工龄的合同工办理转正为由,骗取焊装车间被害人林通和大众二厂总装车间被害人张伟,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被告人石晓君非法占有。综上,被告人石晓君共作案六起,诈骗共计人民币61.38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49.185万元。上述赃款均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2.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6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674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49.1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石晓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犯罪次数多,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减刑相对较快,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晓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