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3号
罪犯王万敏,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万敏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白山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万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万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被告人王万敏在任白山市森林资源监督办公室科级监督员期间,利用其分管临江市国家森林公园的职务之便,通过模仿原临江市林业局局长陈祥国签字的方式于2011年套出公款23860.4元。在任白山市林业局驻临江市森林资源监督办公室科级监督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9月以工程师贾林的名义制作虚假工资表套取公款1.8万元。总计贪污人民币41860.4元。二、被告人王万敏在任白山市森林资源监督办公室科级监督员期间,利用负责临江市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分配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10年12月份接受魏现成的请托,为不符合林业廉租房购买条件的魏现成及其亲属等六人制作虚假个人档案办理购买林业廉租房,并从中收受贿赂23000元。赃款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收缴赃款64860.4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8.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万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万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