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桂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6号

罪犯马桂敏,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敦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桂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桂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桂敏、袁莉、伙同潘义文、王艳欣,由马桂敏负责组织协调,袁莉负责从互联网明慧网页下载宣传法轮功的内容,交给潘义文、王艳欣。被告人潘义文、王艳欣在位于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四十九组风尚阳光城自己家中,将以上内容制作成“2013年神韵晚会”、“九评共产党”等具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以及《洪吟》、《转法轮》等具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和宣传小册子,再将以上物品交给马桂敏、袁莉、牛利华(另案已起诉)在敦化市内进行散发。经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义文、王艳欣住所及敦化市民主街新华小区库房内扣押的物品(其中书籍511册、光碟500张以及其他设备、器材等)均系“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及物品。并扣押被告人袁莉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扣押被告人潘义文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转化学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0.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桂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桂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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