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7号
罪犯田影,女,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7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田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田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影原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2011年5月,被告人王昌林向被告人高萌提出找关系帮助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的客户获取购房资格,并从中牟利。随后高萌通过被告人田影,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单位城建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陈涛转告此事,陈涛应允;在此期间,王昌林经分别与罗勇等人商议,决定由罗勇、阿民布和向被告人王昌林提供欲获取在京购房资格的客户信息及客户所交纳的钱款。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间,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田影、高萌、王昌林、阿民布和帮助大量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的客户通过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系统的审核,并使用客户交纳的钱款给予负责该系统管理的北京市住建委城建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陈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平布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5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7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