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窦继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42号

罪犯窦继滨,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鸡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窦继滨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2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窦继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窦继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12月18日14时许,窦继滨化名窦健君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27号楼下被抓获,在其身上起获冰毒3包,重121.8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即1990年2月17日15时许,窦继滨与其朋友刘永庆酒后来到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煤矿矿办3号楼。窦继滨让刘永庆到该楼2单元找其女友康亚秋,刘永庆在该楼2单元遇见酒后的梁振东,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并厮打,窦继滨上前帮忙,掏出尖刀将梁刺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窦继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犯数罪,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窦继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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