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5号
罪犯王艳军,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艳军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吉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王艳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艳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艳军原系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警务处副处长。被告人王艳军于2003年8月,通过与原江源县公安局局长武国猛合谋,安排当时为江源县公安局承建看守所工程的刘文学给王艳军在江源县协力村承包土地上建造面积165.89平方米房屋一处。王艳军受贿金额为人民币50745.00元。被告人王艳军于2006年7月,通过原江源区常委郭嘉山找到建筑包工头冯书德为其山庄建平房一栋,面积为121.28平方米。王艳军受贿金额人民币35,885.00元。被告人王艳军于2008年6月,欲为个人位于江源区协力村的山庄铺设道路,便找到原白山市江源区副区长刘洪涛合谋,套取公款61335.00元,用于王艳军个人山庄铺设路支出。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艳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