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69号
罪犯高健,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高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6年3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8年1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1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79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201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8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高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后杀人灭口。2002年9月25日该犯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北街职工新村1栋4门309室李多志家,在室内翻得手机一部,后隐藏在室内,等待李多志归来,伺机行抢。9月26日1时许,李多志携女友王某某外出归来,高健等人将其摁倒在地并用刀进行威胁实施抢劫,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4360元,后用菜刀将二人砍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9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6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造成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