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4号
罪犯董凤波,女,1955年8月16日生,满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凤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董凤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3年8月15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原判认定,2012年秋天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董凤波、沈凤平、张爽、刘亚珍、赵春霞、邢桂芝等人以董凤波家为据点,多次在董凤波家聚会,进行学习“全能神”书籍和看视频等活动,并结伙到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杏木村、伊通镇永新村等村屯向村民宣传“全能神”、散发邪教“全能神”宣传书刊《神的创造和人类败坏的起源》、《最后的船票》等宣传书籍,并定期回访期待效果。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董凤波、张爽、沈凤平到本县伊通镇阳光花园赵玉兰家发展“全能神”信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监区打扫卫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凤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凤波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