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57号
罪犯杨玉芬,女,1961年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玉芬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玉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6月22日因介绍妇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认定,201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金玉在长春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赵某某,赵金玉以到农安县农安县取钱为名,伙同被告人黄强将赵某某骗到农安县被告人杨玉芬和郭成江(另案处理)经营的杨姐歌厅后面的平房内,被告人王艳辉伙同黄强在平房内对赵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其进行卖淫,赵某某不同意。王艳辉对赵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并将赵某某强奸,被告人杨玉芬和郭成江明知赵某某系被强迫,仍然联系多名嫖客,迫使赵某某当晚先后被强迫多次卖淫。期间,被告人李金山对赵某某进行看管,防止赵某某逃跑。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7.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玉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