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晓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1号

罪犯刘晓岩,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伊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岩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晓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3年6月23日因散发全能神宣传册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13年春至6月份,被告人刘晓岩、吕婷婷、于凤、曹景华、邹美玲、张桂霞、朱天得及郑丹(另案处理)等人结伙租住民房,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长泡子村、蛤蟆塘村等村屯散发邪教“全能神”书刊《神的创造和人类败坏的起源》、《最后的船票》、《宗教界为什么长期以来一直侍奉神却抵挡神》等60余册。同年6月22日晚,上述被告人在西苇镇长泡子村孙明良家进行“全能神”聚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神的创造和人类败坏的起源》、《最后的船票》、《宗教界为什么长期以来一直侍奉神却抵挡神》等书籍和复印小册子130余册,以及宣传单、光盘、散发书籍走访工作手册等物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转化学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76.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