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60号
罪犯徐娟,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被告人孙英豪、傅俊与孙正其、孙红宝四人合资在安哥拉首都罗安达本非嘎区开设中安娱乐会所,会所的营业范围是餐饮和住宿,傅俊为该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由傅俊和孙英豪对会所进行全面管理。2011年4月由于该会所经营效益不佳,被告人孙英豪、傅俊和会所的两名领班被告人徐娟、钟玉红四人共同预谋在中安娱乐会所内增加卖淫项目,以谋取非法利益。此后,被告人徐娟与钟玉红以招聘服务员为借口,以公司垫付出国费用为引诱,先后将李艳玲等17名国内女子招聘至会所,让其卖淫偿还出国费用,共组织卖淫1622次。被告人徐娟、钟玉红负责卖淫女的组织和管理,徐娟组织卖淫10名卖淫女,卖淫1117次。2011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接李艳玲家属举报后到安哥拉将被告人徐娟等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92.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94.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十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娟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