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7号
罪犯李向平,女,1979年11月15日生,回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向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3月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2011年9月9日晚,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与青年路青浦桥交汇处附近,被告人李向平在他人处以每片65元的价格购买麻古片200粒;2011年9月9日晚,被告人李向平在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附近将麻古片以每片7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150粒;9月10日晚,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与青年路青浦桥交汇处附近,被告人李向平在他人处以每片65元的价格,每克冰毒52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片600粒(重54.54克)、冰毒60克,交易时,两人被当场抓获,在被告人李向平处收缴麻古片0.55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检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6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涉毒犯罪,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向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