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凤芹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8号

罪犯任凤芹,女,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凤芹犯行贿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检察机关抗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吉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任凤芹犯行贿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任凤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任凤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凤芹伙同其妹妹任凤杰(另案处理)等人,在得知本村土地要被征占开发后,为能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遂于2006年9月3日从本村村民秦续经手中转包耕地2,33亩,违规建造鸡舍1054平方米。于2007年1月至2月间,通过王占山(已判刑)先后两次给予时任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城管所规划员的杨桂兰(已判刑)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尔后,杨桂兰分别以任凤云、任凤杰、任凤芹等10人的名义违规办理了8个《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任凤芹利用承包的土地,通过他人伪造23个《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面积2986.5平方米,并先后与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46份《产权调换协议书》,安置回迁房46套,总面积3222平方米。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4.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8.7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任凤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凤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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