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58号
罪犯赵人杰,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东刑公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人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四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赵人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人杰、姜涛于2011年4月17日、4月18日两天晚上经预谋后、在本市铁东区北一纬四马路、南四纬路四马路狗市附近、乘坐出租车后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王某人民币共计4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涛的家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赵人杰找到被告人赵雷,赵人杰提出抢劫被拒绝,后因被告人赵人杰对赵雷进行了打骂,赵雷随赵人杰来到四平伺机抢劫。赵人杰授意赵雷,抢劫时由自己说话,赵雷拿刀,赵雷同意。当晚二人分别在铁东区英城监狱附近、铁西区地直街“海兰江”饭店附近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李某某人民币30元、酷派F608手机一部,抢劫司机张某某人民币1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黑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76.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人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人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