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万正焱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60号

罪犯万正焱,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正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万正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党盛清、万红华、万正焱、王新平、万云华(另案处理)五人经商量后,去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金嘉利电器有限公司,进入车间,盗剪了注塑车间内的一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253元)。得手后,五人将盗剪的电线以人民币3000多元的价钱卖给李玉泉。2012年1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晚,被告人万红华、万正焱、谭昌柏、“甘老三”(另案处理)四人经商量后,去到佛山市高明区三洲荷城供电所仓库,将仓库内和仓库门口的一批电缆线盗走(三次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7598元)。得手后,四人将三次所盗窃的电缆线以人民币60000多元的价钱将卖给被告人李玉泉。2012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党盛清、万红华、王新平、万正焱四人经商量后,去到佛山市高明区三洲顺柏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车间,盗窃了车间内的一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55元)及5个电磁炉(价值人民币795元)和2个压力锅.(人民币价值396元)。得手后,四人将所盗窃的电缆线以约人民币4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李玉泉。2012年1月25日晚万红华、万正焱、谭昌柏、“甘老三”四人也在该公司4、5号车间内,盗窃了一批电线(价值人民币20749元)。得手后,万红华等四人将所盗窃的电缆线以约人民币40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李玉泉。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粘网布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73.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万正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盗窃作案多起,赃款挥霍,赃物无法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得到弥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正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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