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乔爱珊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93号

罪犯乔爱珊,女,1960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长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爱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乔爱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乔爱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至9月,被告人乔爱珊利用担任长春站多种经营公司旅客服务部收款员的职务之便,采取非法侵吞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321498元。2003年9月19日,被告人乔爱珊携公款潜逃,潜逃期间,将贪污所得公款全部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56.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乔爱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数额较大,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爱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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