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73号
罪犯孙维书,女,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维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35432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维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维书与胡兆申均系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发展村村民,二人系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曾多次私奔,孙维书提出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胡兆申仍以索要为孙维书家建房拖欠的工程款7500元为由与孙维书纠缠。2011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榆树市太安乡发展村6组居民胡兆申到本屯孙维书家中,因琐事与孙维书及王玉柱发生口角,离开时胡兆申将孙维书家中玻璃砸碎,被告人王玉柱上前追赶胡兆申到其家门前的村路上,二人厮打在一起,在被告人王玉柱将胡兆申按到在地时,被告人孙维书赶来,用砖头砸向胡兆申头部数下,致被害人胡兆申死亡.经法医鉴定,胡兆申系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溢而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糊纸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5.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1.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维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维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