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8号
罪犯徐玉苹,女,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肄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玉苹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玉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9月30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5月30日在吉林市北山庙会期间,被告人徐玉苹伙同徐玉芳、韩殿升在前往北山关帝庙的台阶上卖香后强行带香客进庙上香,与关帝庙工作人员韩志国发生争执并撕扯,被现场执勤民警拉开后,徐玉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扩音器在庙前大骂关帝庙主持释国宴,引起不明真相的游客大量聚集。被告人徐玉苹,伙同徐玉芳、韩殿升于2009年3月初至2011年5月期间,多次以上访为由闯至吉林市旅游局,穿着自制的白布状衣,采取砸门、追打、辱骂制止其行为的办公人员等方式无理取闹,并以侮辱的方式将祭奠死者用的纸钱堆放在旅游局局长办公室门口,并拿扩音喇叭在走廊内高声辱骂旅游局局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2011年5月30日在吉林市北山庙会期间,被告人徐玉苹伙同徐玉芳、韩殿升在前往北山关帝庙的台阶上卖香后强行带香客进庙上香,与关帝庙工作人员韩志国发生争执并撕扯,被现场执勤民警拉开后,徐玉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扩音器在庙前大骂关帝庙主持释国宴,引起不明真相的游客大量聚集,导致现场严重混乱,拥堵群众近千人,极易发生踩踏坠落事故。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紧急调来数十名民警进行疏导一个小时。在此期间,徐玉苹等三人不听劝止,继续大吵大闹,并与民警发生撕扯,执勤民警在把围堵群众安全疏导后将三名被告人强行带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一级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2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玉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主观恶性深,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宜顶格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玉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