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褚中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7号

罪犯褚中梅,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中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褚中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认定,2011年6月29日18时许,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在对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隆德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被告人褚中梅家中进行依法搜查时,查出放在金黄色铁盒中的白色颗粒状晶体14袋;放在黑色圆柱形铁盒中的白色颗粒状晶体6袋;放在蓝色布袋中的白色颗粒状晶体4袋;装在透明塑料指甲刀盒内的散放颗粒状晶体;放在白色塑料袋中的白色颗粒状晶体8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粉红色片剂20粒。经鉴定,在褚中梅家搜查出的物品为冰毒,重量为92.97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担任一级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74.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褚中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中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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