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殿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8: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89号

罪犯薛殿秋,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延中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殿秋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5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薛殿秋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王姁冠、张润霞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薛殿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薛殿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薛殿龙、薛殿秋等人在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安图森林经营局非法经营木材。其中,被告人薛殿龙、薛殿秋非法经营木材177000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700余万元,获取违法利润约1000万元。2009年4月24日至2009年6月,被告人薛殿龙、薛殿秋、孙钦荣等人在八家子林业局非法经营木材3500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8余万元。被告人薛殿秋利用与时任安图森林经营局局长王雅范(另案处理)的情人关系,与其弟薛殿龙在安森局经营木材生意,期间,在王雅范的权势影响下,薛殿秋、薛殿龙姐弟在安图森林经营局无证非法经营木材,从中获取暴利,对安森局的木材销售逐步形成垄断。薛殿秋为感谢王雅范在其木材生意上提供的庇护和创造的便利条件,自2003年至2007年间,每年均送给王雅范100余万元巨额贿赂,共计人民币624万元。案发后该犯退赃190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糊纸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60.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4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薛殿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殿秋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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