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73号
罪犯冯金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萝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金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冯金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冯金成原系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宝供公司”),提供货运服务的运输从业人员。2009年9月间,被告人冯金成与同案人“陈高”(另案处理)密谋诈骗宝供公司存放于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开创大道806号中国外运仓庫内的美赞臣牌奶粉。2010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冯金成雇佣葛小松驾驶1辆车牌号码为湘E-14743的货车到达上述地点,指使葛小松以“金三和运输公司”人员的身份与宝供公司业务员谢禹欣联系,并向谢申报了与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基本一致的信息。经谢禹欣核准,葛小松提取美赞臣牌奶粉1383箱(价值人民币1193944.98元),运至广州市黄埔区姬堂附近后,按被告人冯金成的指示,将上述赃物装上同案人“陈高”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赣A-03183的货车。2010年2月l0日至19日,被告人冯金成隐瞒上述赃物来源,通过邝小玲等人的介绍和帮助,在广东省佛山市大发市场金年商店、广州市南泰批发市场得意商店销赃,共计获款约人民币1320000元。2010年5月1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乙南村开发一路20号附近将被告人冯金成抓获归案。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56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20.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冯金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得到弥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金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