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24号
罪犯高秀平,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四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30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秀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秀平的丈夫郝志清得知高秀平与乔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产生杀死乔某的念头。经郝、高二人预谋,于2006年2月19日16时许,高秀平用电话将乔某骗至家中。郝志清用锤子击打乔某头部,高秀平用刨锛击打乔某背部。乔某见状转身跑出屋,被告人郝志清追至院中,从高秀平手中接过刨锛照乔某的头部、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乔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被告人郝志清与高秀平用自行车将尸体运至本村南边2公里的涵洞内。后二人又将凶器置于炉洞内隐藏,被告人高秀平将被害人的棉衣、鞋子及手机烧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60.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秀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